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王貞華
薛寶興 黃幼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瀚 被告 陳德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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