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陳坤連 被告 陳錕棚
顏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原告因變更本院109年度司執果字第150682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9,656元(計算式:72,016元+3,000,000元+6,363,863元+2,000元+31,520元+205,326元+51,225元+153,674元+307,348元+204,899元+368,818元+307,348元+368,818元+307,348元+204,899元+368,818元+307,348元+205,589元+370,415元+308,384元=13,509,6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0萬9,6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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