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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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代理人 翁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鞠云彬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申報權利屆滿日(民國)1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9月11日875,034元HTB0000000110年3月8日2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0月1日875,034元HTB0000000110年3月8日3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1月1日875,034元HTB0000000110年3月8日4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1日875,034元HTB0000000110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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