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兆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7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2726號、102年度偵字第8009號、8010號、86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同法第429條亦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要件,且非屬得補正事項,如有欠缺,其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9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李兆生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4號刑事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聲請應予駁回。再者,上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4號刑事判決,並未確定,聲請人就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亦不合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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