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7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98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