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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