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王百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素英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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