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再抗告人 沈明勳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九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沈明勳先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及予以減刑,且均已確定,第一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第一審裁定主文所示,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伊其中部分罪刑,已定執行刑執行完畢,部分罪刑得以易科罰金,不應再定執行刑云云,惟其是否已經部分執行完畢,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處理之問題,執以指摘第一審裁定,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經核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九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