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熊啟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八),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熊啟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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