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抗告人 花明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七日駁回解除限制出境聲請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服檢察官之限制居住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之方法,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進行。本件抗告人花明財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檢察官對其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既經原裁定予以駁回,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自應駁回之。至原裁定關於得提起抗告之附記,係屬誤載,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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