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4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詹月琴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太保市○○○街○巷○號3樓,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