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24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0日上午9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