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楊敏暄 被告 陳權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審交易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權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上開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撤回告訴經法院諭知不受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經核其主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