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劉瑞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送達監所由上訴人即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