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林桂英
張齡方 律師被告 陳民發 法定代理人 陳蔡雀 被告 陳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占用面積約為22.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8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2.4㎡×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500元/㎡=4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