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方星淵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