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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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告 張晏豪 被告 許嘉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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