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邱俊榕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洪振峰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本裁定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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