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己○○
之1號1被告庚○○
6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丁○○
樓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30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被告癸○○、辛○○、子○○、壬○○、甲○○、午○○、戊○○、寅○○、乙○○、丑○○、辰○○、巳○○、丙○○、卯○○等人另行審結)。
二、被告方面:被告庚○○、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丁○○被訴幫助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依公訴事實觀之,被告庚○○、丁○○所分別提供予 陳義平 所屬犯罪集團之帳戶資料,經由陳義平所屬犯罪集團利用以詐騙、恐嚇之被害人並無本件原告己○○,依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內容之形式觀之,本件原告己○○並非因被告庚○○、丁○○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對被告庚○○、丁○○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庚○○、丁○○之訴,其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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