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45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乙○○於提起自訴時,雖有委任 楊崇森 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份可憑,但上開律師於民國97年9月12日具狀聲請終止自訴代理人之委任,亦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份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不符,本院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97年9月17日裁定命自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於97年9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自訴人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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