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昆霖具保人謝錫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昆霖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謝錫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數額保證金之方式,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曾經逃匿,但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等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110年度訴字第746號案件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
(二)受刑人雖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於112年10月31日到案執行,而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督促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警方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惟查,受刑人嗣已於11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於本院裁定前即已在監,即難謂處於在外逃匿狀態,尚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