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訴人 郭安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賈吉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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