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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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7號原告 陳泯如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韋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200元後,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97 號裁定(112.12.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訴 字第 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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