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賴澄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金池 、 蕭朝根 、 蕭桂珠 、 蕭昆煌 、 蕭昆成 、 蕭昆誌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被繼承人 蕭枝相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㈡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㈢相對人聯顥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