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臺中市梧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滿足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 陳則 賜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 陳則賜 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陳則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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