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相對人 賴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愛珠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7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7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0年8月16日、103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640萬元、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16日起至120年8月16日止、103年9月26日起至108年9月26日止,並約定按月給付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僅繳息至105年5月16日,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69,98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受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8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5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學前││308│建│00│01│35.20│全部││├──┼───┼────┼────┼────┼────────┼─┼──┼──┼──────┼─────────┼──────┤│002│彰化縣│花壇鄉│學前││308-16│建│00│04│59.56│21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92│彰化縣花壇鄉學│彰化縣花壇鄉學│4層鋼筋混凝土│1層:42.59;2層:49.00;3│陽台:22.30│全部│││││前路26巷27號│前段308地號│造,住家停車空│層:49.83;4層:27.26;騎│││││││││間人行道│樓:6.05;合計:1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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