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告 張鐵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城 律師被告 徐汪牽治
徐麗珠 徐麗莉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面積(㎡)欄中關於「370」之記載,應更正為「30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嘉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