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69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 陳德龍
謝適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陳適如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適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