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許正訴訟代理人 王昭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7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10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國家藝術廣場│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344,850元│101年9月5日│AB0000000││││管理委員會黃│業銀行前鎮│-3│││││││娟│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