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宏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3年2月7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