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昭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昭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昭君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9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淵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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