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輝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8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3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