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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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64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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