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施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表: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施素華│臺東縣成功鎮農會│102年4月22日│288,264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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