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1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即花蓮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補字第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82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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