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許珮瑱
曾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並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惟原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929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6,962元確定在案。
二、承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846,96
2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