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債權人 楊順發 上列債權人楊順發因與債務人 林淯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順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淯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