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11號債權人高雄市私立伯特利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劉主義 法定代理人 劉主寶 債務人 莊玉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玉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有債權人高雄市私立伯特利幼兒園 大印 及二位法定代理人劉主義、劉主寶具名簽章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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