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勝榮
徐雲妹 楊鳳霞 楊木郎 楊鳳嬌 楊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政男
楊林美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反訴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反面解釋,自應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此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反訴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反訴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其反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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