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億川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設備(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壹個)參組、拆帳單、助理每月上班記錄表各壹包、色情影片光碟肆拾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億川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64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6月29日確定,至100年6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本案扣得之電腦設備(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個)3組、拆帳單、助理每月上班記錄表各1包、色情影片光碟43片(詳99年大型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3),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扣案色情影片光碟復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應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億川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64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6月29日確定,至100年6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3959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設備(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個)3組、拆帳單、助理每月上班記錄表各1包、色情影片光碟43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99年度大型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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