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王聰明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馬惠怡 律師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許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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