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960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