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10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丙○○
壬○○
被 告 己○○
辛○○
丁○○
戊○○
甲○○
庚○○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參拾捌元,被告
辛○○負擔新臺幣貳佰玖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
伍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被告甲○○負擔新
臺幣壹佰貳拾陸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被告
乙○○負擔新臺幣玖拾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