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苗小字第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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