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12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