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釋明文件(因債權人附於本件聲請狀之本票影本上所載之發票人均非債務人乙○○,本院礙難審核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乙○○之債權是否存在,請具體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