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凡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拘提,亦均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且現無在監、在押,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丙○執緝字第2456號通緝中,迄今尚未緝獲;另具保人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10時5分許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否則將沒入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惟屆期具保人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郵務送達證書2紙、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臺灣高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等在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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