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車牌號碼「726-2E」號汽車牌照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明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以及前於108年3、4月間已有相同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726-2E」號汽車牌照2面,乃係被告製作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25號被告林明洲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洲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1日,在其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9樓自宅,將軟木剪裁出「726-2E」車號,黏貼在尺寸與汽車車牌相仿之鐵板2面上,再於車號塗以紅漆,而偽造駿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瓏公司)所有「726-2E」號汽車車牌2面,懸掛在其使用之營業小客車前後而駕車上路,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車牌。
嗣於109年4月18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員發現該「726-2E」車號車牌業已繳銷,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駿瓏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明洲之自白被告偽造系爭車牌並懸掛使用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蘇國興 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臺北市○○○○○○○○○道路○○○○○○○○○○○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被告駕駛執照影本各1份全部犯罪事實。4蒐證照片列印頁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偽造車牌2面警員查獲時扣得之物品。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211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資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許證罪嫌。被告偽造特許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檢察官白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鍾昕陽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