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晨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740號;109年度執字第20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晨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晨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李晨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李晨豪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時間、地點類型、侵害法益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竊盜│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02.03│109.02.03│109.02.03│├──────┼─────────┼─────────┼─────────┤│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9偵│桃園地檢109偵│桃園地檢109偵│││13594│8024(8150)│8024(8150)│├───┬──┼─────────┼─────────┼─────────┤│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壢簡1442│109壢交簡1340│109壢交簡1340││├──┼─────────┼─────────┼─────────┤││判決│109.09.28│109.10.17│109.10.17│││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11.10│109.12.01│109.12.01│││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1909│1.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8月(宣告易科罰金標準)││││2.桃園地檢109執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