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26號
原告 蔣逸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志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顏麗芸